辽宁省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规定

辽宁省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确保寿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各寿险分公司寿险产品(重点是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两个渠道销售的寿险新型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辽宁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下同)及所属分支机构。第二章回访的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第三条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针对新契约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建立离司业务员保单的客户回访、保全项目回访、续期停效件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性及服务性回访制度。第四条回访对象:购买各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重点是新型产品)的投保人本人。客户(仅指投保人)与业务员为同一人的自保件应进行回访。第五条回访方式:电话回访、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一)电话回访:由公司负责回访工作的人员通过专用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录音);(二)上门回访:对于未能完成电话回访的客户,公司应派专门人员(非销售人员本人,但可由销售人员陪同)进行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回访,并对回访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客户应在回访记录单上签字认定;(三)信函回访:对于电话联系不上、又无法进行上门回访的客户,公司应通过信函进行回访。并对客户反馈的信息进行记录。以上三种回访方式,各公司应以电话回访为主,其它两种方式为辅,并严格控制采用其它两种方式进行回访的数量占回访总量的比例,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回访总量的百分之十。第六条客户回访中,新契约业务电话回访的内容应参照《辽宁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进行回访,其它回访方式的新契约业务回访内容也要以此为标准参照执行,各公司根据《辽宁省寿险产品客户电话回访标准》的内容将本公司回访话术补充完整,制定详细的回访话术,并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向我会报备。第三章回访工作的要求、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回访工作的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特别是寿险新型产品的客户回访工作,充分认识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回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回访工作考核制度。对新契约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回访内容进行回访,并做到100%回访,尽可能做到在犹豫期内回访成功,回访成功率(成功量/(应访量-拒访量-回访前撤、退保量))应不低于90%。第八条回访工作的组织:各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客户回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客户回访工作的统一安排和整体部署,该小组为公司常设机构;逐级建立回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由客户服务部门或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回访工作的具体实施,其它相关部门应作好客户回访的配合工作。严禁由销售部门负责客户回访工作。第九条回访工作的实施:(一)实施前,各公司应做好确保回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电话回访专线系统的安装与调试、电话回访专用录音系统的安装和调试、上门回访和信函回访所使用材料的制备、客户回访信息记录表、客户回访统计表、问题件转办表等。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寿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回访培训工作,尤其是针对新入司的产品销售人员,应建立专门的回访培训课程,增加客户回访管理办法、问题件处理流程,相应的考核办法等内容。同时,还应作好客户回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二)实施中,各公司在回访中不仅要严格执行新单100%回访的要求,而且应完全按照事前制定的回访工作流程进行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回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进行处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回访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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