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细则

《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添加人:admin2011-06-1318:56:住房办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细则(试行)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制定如下试行细则:一、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根据我市的实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间,涉及拆迁安置及高层住宅等可在90平方米基础上适度上浮20%。二、优惠政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费用,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洛政〔2008〕60号),《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提取个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三、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执行,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四、销售管理(一)统一销售凡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组织销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二)认购条件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2、中低收入家庭;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8、在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三)户籍的认定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瀍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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