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街道、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四条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区创建工作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影响得分的;(三)在全国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四)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两项责任制”原则:(一)属地管理责任制。经济开发区(汊河街道)、邗上街道、蒋王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二)责任单位负责制。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邗江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第四章问责方式第七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停职检查;(六)降职使用;(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八)免职。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章问责适用第八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三)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区创建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四)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第九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外,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牵头单位不负责,导致创建任务不能完成的;(二)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工作正常开展的;(三)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一)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大会点名批评的;(二)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的;(三)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四)在全国、全省或全市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或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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