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

经济开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责任部门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我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得高分、不丢分,为我市创建成全国文明城市作出贡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开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四条本办法对下列行为实施问责:(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影响全区及全市创建工作的;(二)在全国以及我市组织的文明城市考评验收中,未能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影响得分的;(三)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问责对象及责任落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为: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部门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实施“责任单位负责制”原则。各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经济开发区文明城市迎测工作目标责任制细化分工表》,对本部门、本单位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第四章问责方式第七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停职检查;(六)降职使用;(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八)免职。以上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章问责适用第八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出书面检查:(一)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熟悉的;(二)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三)不积极参加支持创建工作,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第九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取消责任部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责任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区创城办下发督办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二)对上级业务部门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三)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一)创建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上级部门书面通报的;(二)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在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时,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四)其他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六章问责程序第十二条区创城办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查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区创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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