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效地开展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同时符合认定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7〕7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六条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对已认定企业的举报及复核申请。(三)负责与认定管理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四)完成认定管理成员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四)企业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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