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厦门政府

厦门房屋平安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厦门政府(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平安管理,维护公共平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的房屋平安责任、房屋平安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平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平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平安的统一管理,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平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直管公有房屋以外的房屋履行以下职责:㈠房屋平安的日常监督检查;㈡房屋平安现场查勘;㈢危险房屋登记,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㈣依法对危险房屋翻(改)建实施审批;㈤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对危险房屋采取临时抢险措施;㈥依法对危险房屋进行代管;㈦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第五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㈠开展房屋平安日常巡查工作;㈡催促房屋平安责任人对存在平安隐患的房屋进行治理,及时排除房屋平安隐患;㈢协助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和危险房屋登记;㈣台风、大雨、暴雨等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对危险房屋进行平安检查;㈤发生重大房屋平安事故时,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㈠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催促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平安的建设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平安隐患;㈡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房屋平安主管部门;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处。第七条【协会自律】依法成立的房屋平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协助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平安相关工作。第八条【举报投诉】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平安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房屋平安行为或者房屋平安隐患的,有权向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第九条【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平安的责任人。购置政策性住房局部产权的,购置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受益人或者使用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房屋共有局部已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平安责任;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平安责任人。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平安责任人。第十条【房屋平安责任人确实认】房屋平安责任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㈠查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㈡查验房屋产权证的记载;㈢查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㈣查验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赠与、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协议;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房屋平安责任人的责任】房屋平安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平安承担以下责任:㈠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㈡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平安隐患;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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