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间传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第三条办法所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和按照第一类、第二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审批工作。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管理。第二章运输审批第五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第六条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及非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需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省辖市、扩权县及驻豫有关单位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报省卫生厅审批。第八条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向省卫生厅报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在事后5日内补齐。第九条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需在本省内由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向确证实验室运送HIV标本的,应向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多次运输,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并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第十一条运输出发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卫生厅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第十二条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面报告。第十三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必须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运送和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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