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7-08-15浏览次数:1850次【字体:小大】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动城市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外墙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是指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第三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第五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第六条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三)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四)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五)第六条第(二)项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增设电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与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申请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审查与决定。1.组织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增设电梯示意图、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名单及书面同意意见,在现场组织公示,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异议的业主协商。确无法达成一致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楼栋未分单元的,如持异议的业主为本栋业主),增设电梯直接影响其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采光、通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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