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

目录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8.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第三章规划拆迁范围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第九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周围影响确定。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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