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XX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6〕162号)、《XX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X政办〔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党工委、党组)成员等负责人。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均应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下列人员可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被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二)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四、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四)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五)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选由该机关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主要负责人确定;相关出庭案件材料等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五、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承担负责人出庭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六、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案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60%以上。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年度一审案件总量超过5件的,正职负责人至少出庭1件;超过15件的,至少出庭2件。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并开展行政法律知识和应诉实务等培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应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败诉的案件,加附败诉分析报告。八、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季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在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对全区上一季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排名通报,排名通报情况在3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区法制办在每年的8月底前对半年度、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向市法制办和区政府报告。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旁听、学习培训和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通报、报备、分析、报告等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年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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