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山海协作项目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山海协作项目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山海协作工程工作,加强和规范山海协作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帮扶资金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省、市有关山海协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山海协作对口协作方有关工作的要求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帮扶资金是指县经合办通过省﹑市和对口协作方等申报争取的各类经审批而下发的专项用于山海协作项目的扶持资金。第三条县经合办负责对各类山海协作项目的组织、初审、申报、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县经合办项目科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项目验收由县经合办组织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并实施。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二章帮扶资金的使用第五条帮扶资金的帮扶对象包括县内农村、企业、合作社、学校以及我县自然人在县外开展的各类创业创新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目等。第六条项目帮扶范围包括新农村建设、农业龙头企业、高效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林综合开发等,对当地农民致富有较好带动作用的农村经济项目、劳务培训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等。第七条补助原则:1.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县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2.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致富有较好带动作用;3.项目采取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选择。第八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包括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村干部误工报酬补助);3.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不含对贫困户的建房补助);4.各部门的经济实体;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建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8.其他与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第九条依规申报。各类山海协作帮扶项目根据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和对口协作方帮扶的有关规定,由县经合办组织乡镇(街道)、企业、合作社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学校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县经合办对所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汇总后,确定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条过程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确保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建设台账上报至县经合办由县经合办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专款专用。帮扶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帮扶单位和被帮扶单位双方商定的项目用途进行开支,不得擅自移用。如项目建设有结余,可在征得帮扶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结转后用于建设其他帮扶项目。第十二条严格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对商定的帮扶项目及该项目预决算要予以公开;对基建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绝不允许暗箱操作。第四章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帮扶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对项目申报进行把关,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行政村、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单位负主体申报和资金使用责任,规范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套用对口帮扶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结对帮扶单位可根据帮扶项目实施计划,加强对山海协作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与检查,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帮扶专项资金的情况,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县经合办要加强对本辖区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及时上报,绝不允许瞒报不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经合办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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