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效劳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详细价格治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治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效劳,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效劳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单位依据实际供应的效劳工程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问征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物业治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详细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治理单位与小区治理委员会(业主治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门备案。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治理单位和小区治理委员会(业主治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治理效劳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力量,以物业治理效劳所发生的费用为根底,结合物业治理单位的效劳内容、效劳质量、效劳深度核定。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治理收费标准,应依据物业治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展调整。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效劳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局部: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3、绿化治理费;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治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物业治理效劳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治理单位与小区治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治理合同中明文商定。第十条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工程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治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治理年度打算和小区治理的重大措施,承受小区治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视。第十一条物业治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效劳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效劳。不得只收费不效劳或多收费少效劳。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向物业治理单位缴纳物业治理效劳费,不按规定缴纳治理效劳费的,物业治理单位有权根据所签效劳合同要求追偿。第十三条物业治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展调处。第十四条物业治理单位已承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治理并查应收取公共性效劳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项。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违反本方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视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罚。(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擅自设立收费工程,乱收费用的;(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供应效劳质价不符的;(五)只收费不效劳或多收费少效劳的;(六)其它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方法,报国家计委、建立部备案。第十七条本方法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方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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