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2011〕286号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现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各局应高度重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和广大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要有计划地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各局应建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包括出境产品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入境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签发人员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审核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经直属局考核合格后报总局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1)。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局应依法监督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记录制度,实施信誉记录、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分类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代理商备案等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四个必须、五个加强”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和发布制度。三、加强进口监管(一)备案存储库监管。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直属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2)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实施备案和监管。进口水产品申请报检时须提供存储冷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二)进境检疫审批。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见附件3,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更新名单,定期于网上公布。各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等规定做好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工作。(三)官方证书查验。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附件4),并经总局确认。已与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见附件5,总局将定期上网公布更新名单。对于附件5名单中国家(地区)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各直属局应核对是否与总局下发的证书样本相符。对于附件5名单之外国家(地区)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在2012年6月1日之前,符合附件4要求的,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允许入境;在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进口水产品包装应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附件6)的规定。对进口水产品抽封样送检安全卫生质量项目,抽样频率和检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总局预警通报,并结合产品属性和风险分析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四、加强出口监管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保障出口水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对于出口水产品(包括含水产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国内生产养殖水产品原料,按照《出口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附件7)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在海洋、湖泊等天然开放水域投苗后收获,但未涉及投药投料等人工养殖环节的水产品原料(如部分贝类、小龙虾等),其检验检疫和监管暂参照附件7要求执行。(一)原料监管。1.养殖水产品原料。(1)养殖场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包括含水产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国内生产养殖水产品原料必须来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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