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含本市居住证持有人),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和本市已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按照本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第七条本市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政府的补助组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征集,并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的机制。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的,区(县)政府应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九条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险费)按年度筹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与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挂钩机制。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第十条属于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区(县)的城乡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第十一条市、区(县)政府在参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省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标准给予参保人定额补助。其中,市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政府按6:4分担,市与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政府按4:6分担。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缴费账户后,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缴费。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辖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参保人也可向村(居)委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委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委会代收代缴保险费。第十三条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已办理保险费由指定银行代扣的参保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第十四条下列居民可以在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保险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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