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西宁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20220906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实在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理,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处等情况进展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立工程用地批准书规定开工开发建立日期的,自开工开发建立日期之日起满12个月未开工开发建立的;〔二〕已开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12个月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顿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五〕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人无才能自行开发改造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处置方案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立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改变土地用处,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立;〔三〕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建立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展补偿收买后作为政府储藏用地;〔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对现有建立用地进展开发建立;〔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立工程继续开发建立,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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