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第三条区域协调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第四条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是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第五条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自治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四)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五)符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区域协调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支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石油石化产品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对建设征地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4.支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5.支持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对项目,对本年度已结案项目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6.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1.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鼓励出口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产品、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生产企业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支持农产品新品种培育项目。重点支持企业为扩大出口进行农产品新品种培育,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3.支持出口品牌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所进行的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品牌宣传和推广、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等活动,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4.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项目。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进出口企业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1.支持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生产能力而实施的进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支持进出口贸易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当年进出口完成情况,对业绩较大的贸易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3.支持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引进。对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特别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设备,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4.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项目。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外包项目、创建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给予适当补助。5.支持公路运输项目。对因铁路运力紧张而采用公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发生的公路运输费用,对其超过铁路运费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助。6.支持售后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对企业为销往国外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在国外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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