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新思路重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群”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3年【文献号】5922【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303【原刊页号】3~33【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307【标题】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新思路重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群”【作者】刘艳红【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湖北武汉430073【编者按】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刑法学爱好者(包括作者、编者、读者)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尽管目前出版的刑法学论著越来越多,但是那种读后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的上乘佳作却越来越少。的确,只要我们稍微检视一下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它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研究课题陈旧、雷同,研究者视野狭窄、急功近利。(2)研究方法单一、落后,定性分析的居多,定量分析的极少。除极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或忽视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研究方法。(3)论著缺乏理论深度。大多数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而且习惯于先分析个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比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固定模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却较少问津。(4)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不强。由于缺少超前研究,以致刑事立法的理论储备严重不足,司法解释太多、太滥和刑法典被架空、权威性下降就是其后果。(5)研究行为缺乏规范性。由于缺乏规范性,刑法学研究虽然从表象上看似乎非常繁荣,但实际上积淀的观点与形成的共识并不多,因而大多数论著往往成为过眼烟云。上述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中国刑法学需要反思和检讨,需要开拓和创新。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中兴,本刊编辑部特邀请部分刑法学专家、学者就“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展开笔谈。【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正文】我国法律的发展经过了早期的“刑法时代”,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入“民法时代”,及至当今步入“宪法时代”,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但是,在整个法学领域一片欣欣向荣的大背景下,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显得异常繁荣。成百上千的刑法论著和人数空前的刑法学研究者,无不表明了这一点。成就当然是显著的:以应然性及价值批判为主要内容的刑法哲学极大地推进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层次;以解释刑法规范为主旨的纯正刑法解释学的出现指明了刑法学研究的科学方向并方兴未艾;以倡导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的刑事一体化观念扩充了刑法学的研究视野并逐步深入人心;以突出的外语能力和学术能力为基础、以批判分析国内外刑法理论为内容的比较刑法学得到了迅速发展;等等。但是,透过琳琅满目的皇皇论著,明眼人不难发现,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存在着方法论上的严重不足。具体表现为:刑法学研究重内容轻方法、重逻辑推理轻实证分析、重法学理论轻其他学科知识等。刑法学应同时兼有的形式科学、实证科学及人文科学特性被忽视,刑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被淡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然而,正如黑格尔所说,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注:参见[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7页。)在一切哲学家那里,体系都是暂时的东西,但包含在体系中真正有价值的方法却可以成功地启人心智、发人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的研究方法比结论更为重要。结论难免受到时代的局限,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过时,或由正确变成错误,或由整体变成局部,但正确的方法却能给人们提出独立探索的合理途径,并且能够反过来检验结论。温故而知新,鉴往而知来。为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向纵深处发展,笔者主张对我国刑法学的研究进行方法论上的反省,并提倡重构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群”。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者习惯于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定性分析方法。换言之,单一的形式科学研究方法长期以来占据着我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主导地位。刑法学者们擅长于以概念为核心进行逻辑的分析归纳,通过对某一问题提出理论的设定或约定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形式规则,至于这些规则的真实有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由于大家过分地关心刑法体系内部规范、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推理过程中各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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