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法巧妙的平衡

《亚洲时报》2004年8月26日文章:中国对外贸易法,一个巧妙的平衡(作者:杰恩西·伊恩格/JayanthiIyengar)已经有太多的文章称赞今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中国对外贸易法。但有两点还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第一点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表明中国公民选择经商方式的条件更为宽松了。第二点就是,中国掀起学习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浪潮。这是因为人们发现,加入世贸组织必然同时伴随着对国内利益的保护,必要时应该运用同世贸组织普遍规则相一致的一些措施来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新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首先,毫无疑问,新的对外贸易法使中国进一步向世界开放并迎接激烈的竞争,这被很多专家认为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但同时,新法也包含了一些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保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内利益的法律条款。位于华盛顿的国际经济研究所(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的访问学者、著名的中国经济问题专家丹尼尔·罗森(DanielRosen)认为,“新的政策确实包含了一些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不公正待遇侵害的条款。但从整体上看,新政策的目标是进一步开放搞活中国经济,主要目的并不是保护自我保护。”平衡开放与保护罗森为《亚洲时报》所做的分析非常中肯。《亚洲时报》采访了大约50位专家,其中包括法律事务公司专家、个体律师、学者、经济学家、贸易法和中国问题专家,他们遍及四大洲,有的是中国人,也有人非中国国籍。当被问到对中国新的贸易政策中包含的贸易保护措施的看法时,只有罗森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这明显地反映了人们担心冒犯这个经济巨人的心理。有意思的是,中国政府自己在强调履行WTO义务的同时,却不忌讳谈论保护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内产业的必要性。早在2003年1月13日,《中国日报》就曾报道,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张玉卿在谈到修订后即将实施的中国对外贸易法时表示,中国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将努力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张玉卿也谈到了1994年在乌拉圭谈判结束前所制定的对外贸易法。他在接受《中国日报》采访时明确表示,中国政府的职能已经由对企业微观管理转变到保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当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时面临歧视性待遇或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政府将采取措施保护其利益。他说:“新的对外贸易法将会填补现行贸易法条款的空白,国内企业将可以更加容易地保护自身权益。”同样,中国媒体也不止一次地报道:一些专家强调中国贸易法应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这是与WTO普遍规则相符合的措施。它允许一国政府在意识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一般性(在特定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下)或者安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措施不履行世贸组织义务,保护国家利益。例外条款意味着,在WTO框架内,贸易合作伙伴不能阻止商品货物的自由流动,除非怀疑存在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如倾销,如果认为国家利益正在受到威胁,一国有权设置壁垒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中国家认为,当一国国内产业可能受到打击并导致大量人员失业时,可以引用例外条款保护自身利益,虽然这个前提条件还没有经过全面考查。很多国家包括欧盟和印度,都经常使用非关税壁垒迫使进口产品提高价格。中国领导人高度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因为中国亲身感受过此种措施造成的影响,过去印度政府经常将中国商品作为实施非关税壁垒的目标。中国政府也明确表示要向印度学习对外贸易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使中国商品不再受到不公正待遇。欧盟和印度已经在运用同世贸组织普遍规则相符合的一些非关税措施限制一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商品的进口,这些措施包括:仅允许通过特定港口进口商品;不定期检查出售外来商品的商铺,确保出售商品为合法纳税的进口商品而非走私物品等。通过限制进口商品的入关港口,国家消除了国外厂商的价格优势。这是因为国外出口商要支付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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