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同志的一封信

致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同志的一封公开信一、事情的起因与结果本人于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8月1日在广州天河区波波球酒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后来,老板冯颖斌开始出现拖欠全体员工工资的状况。有鉴于此,本人多次提出辞职,冯颖斌多次挽留。最终本人于2010年7月底离职。至此,冯颖斌实际拖欠本人薪酬总计三万六千余元。本人离职之后,依然帮助其销售红酒,获得销售提成。同时每月追讨,其后大半年的时间里面,冯颖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归还16000元,尚拖欠21192元。在追讨过程当中,冯颖斌态度日渐恶劣,公然叫嚣要么让我拿刀砍死他,要么等着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要么去劳动仲裁控告他,极其无赖。本人随即于2011年初到天河区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因本人以往并无劳动仲裁的经验,准备的都是电子文件形式的证据。劳动局人员告知,电子文件不能作为采信之证据,因此被裁定本人仲裁失败。本人不服,遂聘请律师,准备正式证据如下:1、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本人每月与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以证明本人的任职时间。2、本人与广州波波球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马燕娜(冯颖斌老婆)的电话通话录音,该电话录音里面马燕娜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以及总额。3、原波波球酒业有限公司5位员工的证人证词,详细证实本人的职务,入职时间以及离职时间。4、银行出具转账明细,显示冯颖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归还欠款16000元,同时银行也查证转账给本人的银行账号正是冯颖斌本人账号。5、本人与冯颖斌,马艳娜两人的QQ聊天记录,记录证明拖欠本人工资的事实,以及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本人欠款的情况,里面提到的金额和时间,均与银行出具的转账清单完全一致。6、本人于波波球酒业有限公司任职的名片,名片证实本人担任的职务,以及本人电子邮件信箱,同时侧面证实本人与员工们来往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同一个QQ号码和QQ信箱)。7、同时,胡姓员工同时证明本人的薪酬是按照一万元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计算。(胡姓员工参与招聘过程,因此知道本人薪酬,冯颖斌目前依然拖欠其四万余元欠款未还。)本人在律师指导之下,准备上述证据,提起上诉。非常遗憾,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在2012年6月13日接到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本人的诉讼申请。二、本人的质疑与反问一、按《判决书》所述:“原告主张2010年8月1日离职,而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大部分证实原告在2010年7月份离职,且原告在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过程中明确其离职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本人该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本人提供的5位证人证言里面,白纸黑字提到本人离职的时间是“7月底”!而非“7月”!7月底的意思不就是8月份开始不上班的意思吗?!7月离职与7月底离职,一字之差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同时,本人提供的往来邮件里面最后一封就是本人7月15日与员工之间的工作邮件。最少也可证明本人7月15日依然是在波波球酒业工作的!根本不是7月离职!我们再退一万步来说,如果法院确认本人离职的时间是2010年6月30日,那么入职时间确认是什么时候呢?如果按照证人证词所言本人于2009年12月15日入职,那么本人实际工作的时间就是五个半月了,按照被告出具支付本人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来说,那么剩余的那两个半月的工资何在?!二、按《判决书》所述:“关于2010年5月至6月工资问题,被告提供《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明细》拟证明已经足额支付原告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但原告却在仲裁阶段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未就此进行举证及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人在波波球酒业工作是2009年至2010年的事情。被告出具《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明细》!请注意时间!本人是2010年8月份已经没有在波波球酒业上班了,2011年3月至6月期间根本不在波波球酒业工作!被告出具这份明细是怎么样得出来的?!至于本人为什么在仲裁确认,后期不承认,原因是这样的:本人实际在波波球酒业工作七个月左右,但是冯颖斌只发了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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