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之我见2008年4月第27卷第4期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激angCoHegeofEducationApr.2008v01.27N0.4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之我见张俊(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00)摘要:随着双语教育的发展,近年来双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宪法,法律,法规层面的法制化.关键词:民族双语教育;汉语国语地位;宪法改革;法律法规完善:G75文献标志码:A:1001—7836(2008)04—13023—03关于双语教育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不同的理解.英国教育家DerekRowntree认为:”双语教育是培养学生以同等的能力运用两种语言的教育,每种语言讲授的课业约占一半.”l_】儿《朗曼语言学辞典》认为:”双语教育指学校采用第一语言或外语教授主课.”L1j3世界双语教育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育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体制,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不一定是学生的本族语言,作为教育教学实施的工具.”llJ我国着名学者严学窘认为:”双语教育即使用两种语言,其中一种通常是学生的本族语言,作为教育教学实施的工具.”…笔者认为双语教育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作为媒介进行教育,其中必有一种本民族语言,但不一定在教学中居于主导地位.另外,双语教育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双语教育是指一国国民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时候,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语言.它包括本国语言和外语的情况,也包括本民族语和非本民族语言的情况.狭义的双语教育指后一种情况,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就是狭义上的双语教育.我们先对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事业作一个回顾.从其发展阶段上看,我国学者陈远鸿先生将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事业的发展分成三个时期:教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教法研究时期,政策与功能性研究时期,科学研究时期.我在这里采纳陈远鸿先生的三分法,以此为依托将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也相应划分为三个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刨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发展阶段,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繁荣阶段.一,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创阶段(教材教法研究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初创阶段基本上是从解放后到80年代初期.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法律的最高层次《宪法》中规定了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在法律和法规层次的立法还有: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双语教学政策;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中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与双语教学进行了专门规范;1953年,教育部在《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言进行教学的意见》中进一步对双语教学明确规范;从1958年起,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汉语拼音学习汉语,学习汉语普通话;1980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教学,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兼学汉语言文字_2J.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1951年l1月23日,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上作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阐述了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中的语文问题,会议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等,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有独立语言而尚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一面着手创立文字和改革文字,一面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语本文曾获得第二届全国民族理论研究生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收稿日期:2007—12—26作者简介:张俊(1974一),男,北京人,2005级硕±研究生,从事西北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研究.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进行教学.关于少数民族学生学汉文的问题,会议一致同意各少数民族的各级学校得按当地少数民族的需要自愿设汉语文课.”[01958年由于全国性”左”的思想错误,在北京召开全国民族语文第二次科学讨论会上,民族双语教育进程停顿.紧跟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的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受到冲击而无法开展,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断,一直到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