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铜川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目标,提高我市城市品位,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养犬进行集中整治,现就养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养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地区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非法养犬,由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依法予以没收或者捕杀。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院独户居住的个人以及警卫防护等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非独院独户居住的城镇居民禁止养犬。严禁在城市的公共道路、广场、草坪绿地遛犬。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单位、宾馆、酒店、饭店、商店、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凡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携犬到农业部门办理《检疫合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证》和《免疫证》,再到县区公安机关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登记证和犬牌。四、凡不符合规定的养犬,养犬者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自行处理。从2010年10月1日起,凡未经审批的养犬,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捕杀。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管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铜川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农业、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养犬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犬只伤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卫生城市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铜川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为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目标,提高我市城市品位,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养犬进行集中整治,现就养犬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养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地区养犬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非法养犬,由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依法予以没收或者捕杀。二、凡具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院独户居住的个人以及警卫防护等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非独院独户居住的城镇居民禁止养犬。严禁在城市的公共道路、广场、草坪绿地遛犬。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单位、宾馆、酒店、饭店、商店、学校、医院、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凡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条件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携犬到农业部门办理《检疫合格---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证》和《免疫证》,再到县区公安机关或乡(镇)政府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登记证和犬牌。四、凡不符合规定的养犬,养犬者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自行处理。从2010年10月1日起,凡未经审批的养犬,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捕杀。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管理,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铜川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农业、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实施养犬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犬只伤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卫生城市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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