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遗弃致人死亡公安法庭拒不立案

伤害遗弃致人死亡公安法庭拒不立案——内蒙古科左中旗一起故意伤害、遗弃案述评近日,笔者接到内蒙古科左中旗腰力毛都镇南哈拉吐嘎查二位蒙古老夫妻及其众多亲友的投诉,他们分别名叫赵套吐格和崔春梅,他们哭诉说,其唯一的儿子赵建伟于2013年1月13日晚被儿媳王春霞等四人以四比一的绝对优势,采用突然袭击的方式暴打后,遍体伤痕,既不能独立行动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又遭到王春霞遗弃,她既不与伤者共同生活又不护理治病,致使其在精神和肉体双重严重压力下,在被伤害七天后的2013年1月21日一个人孤独地服毒死于出租房内。本来老年丧子已经是二位老人的切肤之痛,然而更加伤心的是,分别向当地派出所和法庭报案后,这二个“政法机关”非但拒不立案,还向二位老人伤口上撒盐,强加给他们好多“罪名”。“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接到投诉后,为进一步查明真相,我们不辞辛苦,亲自前往案发地进行了认真严肃地调查取证,认为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下面分头加以陈述。一、王春霞等四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何谓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处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王春霞、王春芝,五六十一姐弟三人伙同韩永胜,以四比一的绝对优势故意伤害刚进门毫无准备的赵建伟,尤其是王春霞非法使用警用电棍,在其身上反复击打电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及多处伤痕,重要的是当时共同生活的唯一的亲人妻子王春霞及5岁女儿均不在身边,无钱治病无人照顾生活,致其对生活绝望而服毒自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行为,它有如下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这是本罪有别于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是指对他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2、犯罪的客观方面:为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故意伤害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物理的、化学的、有形的、无形的等等。故意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对于重伤,刑法规定为“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它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由于被遗弃及无钱住院,未待作伤情鉴定便自杀身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案中,赵建伟被打伤后,打人者逃避责任扔掉不管,期间没有任何间隔,被亲友送回其出租屋,本应由妻子王春霞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亲友中有人日夜看护,第二天即送到医院,因无钱住院仅仅弄了点疗伤止痛之类的药品,但亲友毕竟各有各的家庭事业,不可能舍弃自家全身心为别人去尽本不属于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有一点可以证明,死者的伤害无任何其他因素,因为在其自杀的前一天即1月20日晚上还有海石桩等人看护,仅一夜之间第二天即1月21日便发现其服毒身亡。不能排除伤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本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有预见为主观要件。至于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有无明确、清晰的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犯罪主体: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的四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综合各方面证据,概述一下本案犯罪事实及主要经过:一、王春霞等殴打赵建伟的起因:证据显示,王春霞与赵建伟结婚以来,始终与公婆共同生活,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她独揽家庭经济大权,为所欲为,说一不二。案发之前她擅自把家庭共同财产,赵建伟准备用来建房的多年积攒下的10万元辛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钱,不经丈夫及家人同意,白白送给其娘家弟弟王六十一买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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