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辽宁省民政局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辽民[2006]45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报告”修改为“报到”。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附:修改后的《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十日辽宁省民政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第三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第四条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七条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一)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转业士官;(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三)五、六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四)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退役士兵;(五)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第九条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安置政策:(一)档案中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四)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第十一条安置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安置退役士兵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安置任务。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在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的,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第十三条安置部门在安置任务下达的第2个月,向接收单位发出《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并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同意有偿转移安置的,发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第十四条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档案后1个月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办妥接收退役士兵手续,落实安置上岗。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的,应于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确定。第十五条安置就业实行一次安置,对于不服从安置的,不再次安置。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安置处理。不服从安置超过3个月,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第十六条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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