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的立法策略

摘要受侦查神秘主义的影响,公安机关侦查信息公开游离于立法公开、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之外,形成独立的“第四领域”。虽然迟滞侦查信息公开的本质、价值和技术因素仍然存在,但新时代促成其公开的驱动力更加强大,政策环境的改变、自媒体传播技术的变革当事人权利的扩张等内外部因素均要求侦查信息适度公开。侦查信息不公开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在立法思路上,可以选择将侦查信息公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同时注重“重公开事,轻公开人”“三公开三不公开”等体现刑事司法特殊性的细节规定,最终勾勒出立足国情、富有效益的中国式侦查信息公开制度框架。关键词侦查信息公开起诉公开审判公开第四领域公共利益国家秘密一、问题的提出——信息公开“第四领域”的形成信息公开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基本支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4次提到“公开”,覆盖了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近年来,立法公开、行政公开和司法公开等信息公开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并进,“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经被奉为圭臬。应该承认,信息公开原则在某些领域的贯彻仍然存在较明显的不足,侦查公开、起诉公开和审判公开是刑事司法中信息公开最主要的内容,起诉公开和审判公开均已取得丰硕的成果,相比之下,侦查公开的理论和实践则略显滞后。侦查阶段处于诉讼时间轴的前端,社会关注度极高,对后续司法程序影响极大,但“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司法神秘主义残余颇为严重,侦查秘密性观念根深蒂固,导致理论界耕耘不足,实践中也一直故意淡化侦查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隐晦地遵循“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惯例,以致我国侦查信息公开游离于立法公开、司法公开和行政公开之外,形成信息公开中独特的“第四领域”。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如果侦查信息公开的既有规定能够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满足司法实践需求,那么坚守这种特殊的信息公开模式亦无不可。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在自媒体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代,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位于诉讼时间轴的前端,其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搞侦查信息自我封闭其实就是忽视刑事案件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复杂性,是不重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表现,公安机关放弃主动权任由其他主体散布案件消息,更容易引发舆情,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以及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简而言之,侦查信息供给不足已经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迟滞了刑事诉讼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进,对其进行改革迫在眉睫。侦查信息不公开是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远超起诉信息不公开和审判信息不公开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往的研究大多浅尝辄止,没有挖掘侦查信息不公开形成“第四领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的对策也多停留于纸面,未能仔细考虑侦查信息不公开的现实需求与供给能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忽略了独立设置信息公开体系的困难性。笔者拟调整侦查信息公开的立法思路,将侦查信息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进行审视,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合理界定公开的范围和国家秘密的含义,让侦查信息公开制度回归信息公开的一般轨道,在制度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二、我国侦查信息公开的样态描述(一)立法欠缺系统性和科学性我国现行的侦查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主要对侦查信息公开提出原则性规定;另一类是效力层级较低的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主要对法律规定进行细节补充。首先,针对法律的分析。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公法领域的常态,而侦查信息公开的立法却长期停滞,诸多重要法律大多回避这一内容,仅有的条款也较为粗疏,内容零散。其主要表现如下:(1)向社会公开的规定缺失严重。一般而言,公开有向当事人公开与向社会公开之分,向当事人公开的规定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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