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2250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2507号上传者知盟网http://www.zhimengwang.com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巴丁街职工公寓3栋5层3533(滨江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彩凤,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安,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美煌,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略)。原告黄居群,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袁安,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延续,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略)。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首汽股份大厦三层A单元。负责人李浩然。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慧明,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住(略)。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优比速公司)、黄居群诉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优比速北京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优比速公司和黄居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安、深圳优比速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美煌、黄居群委托代理人吴延续,优比速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郑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优比速公司和黄居群诉称:深圳优比速公司系经营快件运输,小件物品国内、国际速递业务的公司。深圳优比速公司注册了“优比速UES及图”商标(简称“优比速”商标),2002年4月28日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是第39类的“运输、货运、海上运输、包裹投递等”。此后2006年11月,深圳优比速公司将“优比速”商标转让给了黄居群,黄居群同时将该商标许可给深圳优比速公司使用。为宣传“优比速”商标,深圳优比速公司和黄居群投入了大量的宣传。2005年4月,优比速北京分公司成立,将“优比速”商标中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汉字“优比速”注册为企业的字号。优比速北京分公司经营范围是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短途运输、国际快递等,与“优比速”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2006年8月,深圳优比速公司不断接到客户电话,询问北京业务,后查实均是联系优比速北京分公司的电话。我两方发现优比速北京分公司有擅自使用“优比速”标识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该公司印章、对外服务中口头宣称、在快递服务单据的背面运送约定条款和发票中,以及注册的企业字号中使用“优比速”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我两方支付了2006年4月的调查取证费2627元、2008年7月调查和差旅费3500元、律师费6万元。为此我两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优比速北京分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优比速”作为字号;立即停止在货运单的运送约定条款和发票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国家级及北京地方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6万元。优比速北京分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没有侵犯深圳优比速公司的“优比速”商标专用权。“优比速”商标是组合商标,由中文“优比速”、英文字母“UES”和图形组成,与我公司企业名称不相同、不近似。我公司始终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没有将“优比速”突出使用。第二,我公司无权选择企业名称,作为“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只能使用现有的企业名称。第三,深圳优比速公司和黄居群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优比速”是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我公司提供的“UPS”快递服务则是知名的服务。第四,深圳优比速公司存在恶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005年,深圳优比速公司在没有取得我公司代理权的情况下,就虚假宣传有权代理UPS业务。我公司的关联公司早在1989年就在台湾地区注册使用“优比速”的名称,注册的名称是“美商优比速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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