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一案被告人刘祥军

杀害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一案被告人刘祥军、陈晶一审宣判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被枪杀暨刘祥军故意杀人、原同江市公安局政委陈晶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储存爆炸物、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告人刘祥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祥军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和目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刘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驳回了被告人陈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容留吸毒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支持了受害人诉讼代理人赵学强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结论部分:一、被告人刘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八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晶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处;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三、被告人刘祥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67587、05元。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震惊全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同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巍被害案暨刘祥军故意杀人、原同江市公安局政委陈静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一案,今天公开审理。我受受害人孙巍亲属的委托和北京赵学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和受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依法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首先,我对受害人孙巍不幸被害英年早逝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孙巍的家属表示真诚的慰问,对杀害孙巍的凶手表示极大的愤概,同时也对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接受委托后,我详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以及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律师完全同意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意见,被告人刘祥军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为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刘祥军做出罪罚相当的公正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检察机关认定刘祥军故意杀人罪名准确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军故意杀人罪名准确。主观上被告人刘祥军具有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和目的。刘祥军主观上是追求和希望孙巍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被告人刘祥军的供述,在听说孙巍将接替陈静公安局政委职务后,感到自己直接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和为陈静报不平,便产生杀死孙巍的动机,目的就是要致孙巍死地。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不仅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客观行为证明,通过行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从其选择的杀人凶器上看,使用的是杀伤力强大的双简猎枪,子弹是随身携带的狍砂和鸡砂中的杀伤力巨大的狍砂;从被告人刘祥军所选的杀人部位看,是最易致人死亡的头部;从射击角度上看,是仅与受害人数米远近于平行杀伤力最强最易致人死亡的最佳角度。客观上被告人刘祥军积极实施了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从本案卷宗材料中的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和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查明,被告人刘祥军实施了为了达到杀害受害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预备、实施犯罪和杀人即遂的犯罪全过程,且手段残忍结果特别严重。以上情况证明,被告人刘祥军主观目的是希望和追求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存在辩护人所说的被告人刘祥军并不想致受害人死亡的目的问题。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和量刑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辩护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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