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汇总

武汉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于2022年6月28日市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一日武汉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坚持从严治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公安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22)59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武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车辆编制与配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全市公安机关配置的各类汽车(含鄂a警号牌、鄂oa号牌及地方号牌车)和摩托车。第三条车辆定编原则及标准:定编原则是保障业务用车、控制行政用车;保障一线用车;控制机关用车。具体标准如下:(一)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是指载有特种装备、用于特定任务、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车辆。包括现场指挥车、巡逻车、运兵车、专用牵引车、工程车、排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车、囚车、装甲车、专用运犬车、勘查车、特警及警卫专用车等,按实际需要核定编制。(二)公安业务用车:依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和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必须按时赶赴现场的实际情况,公安业务用车按下列标准核定:1、任现职局职领导按1人1辆核定相对固定业务工作用车。2、各单位正处职领导按1人1辆核定相对固定业务工作用车,副处职领导按实有人数2人1辆;3-4人2辆;5-6人及以上的3辆核定业务工作用车,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3、各单位业务科室、派出所、看守(拘留)所、检查站、副处级大队内设的中队和科级实战大队按编制实有人数核定业务用车,标准为:7人以下的核编1辆(110接警车除外);8-20人的核编2辆;21-30人的核编3辆;31人以上的按每10人1辆核定。(三)行政公务用车按编制实有人数每10人(含10人)1辆核定,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四)保安公司、押运公司等经营单位除经营车辆暂不核编外,行政用车必须按本《规定》定编,购置业务用车要按工作实际需要,报经市局车管部门审核,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第四条车辆定编和用车标准管理。(一)市局按各单位编制人数及公安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核定车辆编制,凡实有车辆数已超过市局定编数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车辆,其超编车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由市局车辆管理部门调剂使用或变卖处理;实有车辆数与市局核编数相符的,需购置新车一律实行报废更新;实有车辆数未超市局核编数的,根据业务工作所需逐步配备;新增机构和人员,按定编标准核编。(二)任现职局职领导干部用车的配置标准为发动机排气量2.2升(含)以下,采购价25万元(含)以内;任现职正处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配置标准为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以下,采购价20万元(含)以内。(三)因特殊业务工作必须配置超标车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辆定编和用车标准,严禁擅自购置车辆,否则,不予办理牌照,所购车辆由市局收回,全局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纪律责任。第五条凡购置车辆(不论资金渠道)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先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车型、排气量、价格、使用部门和资金等,经市局车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购置。第六条严禁借基层部门的名义为机关或领导干部购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外单位借用车辆,严禁购置手续不全或接受外单位馈赠车辆调换本单位破旧或即将报废车辆。第七条机动车辆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购入、报废或转籍(出)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第三章车辆牌证办理及报废更新第八条新增、变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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