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王济何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特性是指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在知识产权体系里,专利、版权、商标等是主要构成内容。此外还有商业秘密、原产地标记、植物新品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护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应当说,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面对中国目前这种侵权严重与权利滥用同样严重的复杂状况,在如何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上,法院的观点似乎比许多学者的观点更为可取。“定位”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低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还是与经济发展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位”是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退出“已经超高保护”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定位”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法律基本不了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过头”,往往是与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在今年苏州知识产权宣传周广场咨询活动中,还有相当一大部分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版权,所以说江苏省在2004年4月征求意见的“知识产权战略”草案中,把“5年内让50%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任务,实在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到有一天中国的多数企业都能够像海尔、华为那样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开拓市场,而不是总被别人以知识产权大棒追打,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困难了。自1979年我国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20多年不断的立法与修法,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的“大修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甚至超高了。这是国内外许多人的评价。不过,远看10年前已立知识产权法典的发达国家法国、两年前已缔结法典式知识产权地区条约的安第斯国家,近看目前已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日本、软件出口总把我们远远甩在后面的印度,然后再着重看一看我们自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执法与司法中对法律的实际需求,我们就有必要在欣然面对“基本”完备的这一体系的同时,默然反思一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缺些什么?从大的方面讲,我国不同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许多政府文件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把它们归纳起来,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它们结合起来即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法的基本完备,则仅仅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成果(而决不能停留在仅用双手去创成果)的法律措施,如果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来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至少不被对手击败),就不容易做到了。上述第一层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如果第二与第三层的法律不健全,在当代会使我们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到阻碍。所以,我感到当前最为迫切的,是认真研究这两层还需要立哪些法。待到这后面两层的立法也“基本”完备之后,我们再来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已有的“保护”法(或加上将来补充的“鼓励创新”法与“搭桥”法)是散见于单行法好?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纳入民法典好,抑或是自行法典化好?对此,不妨用较长时间去讨论。当然,现在“保护”法(并不是说它们只有“保护”规定其中显然有“取得”、“转让”等规范,只是说与“鼓励创新”、“搭桥”相比,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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