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1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具备相关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不罚款不记分。基准即日起施行,市公安局2011年3月4日发布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1.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2.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3.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5.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6.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7.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8.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9.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1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12.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3.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4.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15.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16.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17.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8.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19.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20.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21.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1.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2.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3.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4.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5.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6.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2.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3.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4.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6.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7.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8.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10.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11.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1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处暂扣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且不构成犯罪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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