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山东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治安调解工作,提高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治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治安调解作用,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应当坚持和谐至上,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制造噪声、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害案件,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适用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规范进行调解。第五条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第六条对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行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六)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七条治安调解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调解处理:(一)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的;(二)案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四)其他不适宜公开调解的。第八条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第九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办案单位也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第十条对于当场发生或者发生时间较短,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适用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可由民警进行当场调解,并填写《治安案件现场证据登记表》、《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处理以及有关证据情况。当事人对当场调解协议无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在《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签名捺印,并当场履行。《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办案单位留存一份备查。第十一条非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为其调解处理,或者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第十二条治安调解由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单位指派的民警主持。主持调解的民警(以下简称主持人)应着制式警服,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第十三条治安案件调解前,办案民警应当对案件起因、经过、造成损害后果等进行调查取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第十四条调解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介绍其他参加调解人员情况,宣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调解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1.对违反治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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