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以及《东莞市关于全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立案前调解流程第一条【案件受理标准】立案前调解的纠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条件。第二条【调解案件范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不宜调解的以外,都属于诉调对接的范围。下列纠纷,不应经过诉前调解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以物抵债纠纷;()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可能规避法律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宜调解的案件。1/15第三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立案部门认为起诉案件适宜调解的,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处理。起诉人要求登记立案后调解的,按照立案后调解流程处理。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起诉人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及时登记立案,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第四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起诉方送达起诉材料副本及《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被起诉方参与调解。被起诉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被起诉人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被起诉人下落不明的,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第五条【调解期限】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自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2/15或者人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转入司法确认程序,由法官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登记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可以转入立案程序,由法官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第七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立案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诉调对接中心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或者直接转入立案程序;起诉人放弃起诉的,案件材料由诉调对接中心归档。二、立案后调解流程第八条【调解案件范围】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先行调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过立案前调解流程处理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不再组织调解。第九条【立案部门案件分流】登记立案后,立案部门向原告出具《立案后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和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将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处理。原告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说明正当理由。原告拒绝填写的,立案部门在《不参与调解确认书》上注明情况,并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3/15第十条【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分流】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调解案件后,将案件交由专职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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