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来源:runner.xu:日期:2007-10-18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意见(试行)2005年12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引导当事人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证据材料,保障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庭前证据交换的概念)庭前证据交换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开庭前由人民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将其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互换及说明,从而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的诉讼活动。二、(适用案件范围)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及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此之外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但证据较多或者当事人申请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除外。再审案件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庭前交换。三、(起诉证据和二审新证据的送达)除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向被告或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或参加诉讼通知书时,应当将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或上诉人上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复印件一并送达。四、(提交证据的注意事项)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要求其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对象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五、(证据交换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当确定庭前证据交换的日期,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时间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具体情况,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要求提前进行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申请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庭前证据交换日期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准许。六、(证据交换的主持人员)庭前证据交换一般由审判人员主持。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请求审判长或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审判长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证据交换。七、(证据交换应围绕的事项)庭前证据交换应当围绕下列事项进行:(一)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展示证据材料,说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三)协商排除重复的或与案件法律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四)核算账目;(五)确定评估、审计、鉴定事项,协商确定评估、审计、鉴定机构;(六)确定出庭的证人;(七)其他需要协商和明确的事项。八、(证据交换的步骤)庭前证据交换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到庭,按原告或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相互展示、交换证据,对相互交换的证据进行核对和签收。(二)当事人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概述已方观点或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并就每一观点或法律事实项下相应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逐一做简要说明,其他当事人可以辨认证据材料。并可以就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取证手段、证明对象等问题向对方询问或质疑。(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的,应当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将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归入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类。(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交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所要证明的内容等方面提出异议的,主持法官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就异议内容进行说明或提出相关辅助证据。当事人仍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存有异议的,应当在证据交换笔录中记明异议理由,并将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归入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类。(五)前述步骤完成后,主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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