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

十周年寄语中华口腔医学会章程(中华口腔医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StomatologicalAssociation,缩写为CSA。第二条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学会简介学会简介发展历史会议与交流学会出版物及媒体教育合作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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