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满案——中国司法进程中的痛点

【案例分析】陈满案——中国司法进程中的痛点【案件过程】1992年12月25日晚7点多,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纵火焚尸案。警方根据与陈满有业务关系的马某的口供,认为陈满与被害人有3千元的债务关系,故有作案动机。1994年,海口市中院一审开庭,陈满向法庭陈述遭遇刑讯逼供,其律师作无罪辩护,但法院最终仅根据陈满的两份“认罪口供”,就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在海口市高院二审中,只多了一位警员出庭作证,称亲眼看到了陈满所画的“作案现场图”,法院仍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2016年2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陈满案得以昭雪,在于许多的法律专家、律师和媒体持续地参与到此案件的申诉中来,有全国人大代表还连续四年将其带到全国“两会”,才能够有今日的结果。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陈满案件中,陈满称在审讯的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并且,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表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这种有罪供述在正式审理的时候是不应当被采纳的。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审时检方出具的证据只有两份陈满的口供,对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是显然不能够成立的。最后,作为呈堂证据的陈满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明显不符。总之,在一审中,只有陈满的口供,显然是无法将他定罪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思考陈满申诉案是最高检首次向最高法提请申诉的刑事案件,其意义无疑是巨大的。近年来得到平反的案件不少,比如呼格案,佘祥林案,但陈满案的意义在于没有出现“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机缘下的情况下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纠正的。近年来得到申诉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受到了法律界媒体界甚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舆论的推动下,案件才有了重审的机会。这些案件的申诉为何如此之难?一是年代久远,物证、人证的灭失给案件的再审增加了难度;二是当年的办案人员有的已经调动,一桩冤案可能涉及到太多人员的追责问题;三是我们司法机关对于承认过去错误的勇气未免不足。所以,在当今法制仍不够健全的中国,我认为媒体的舆论监督仍是十分有必要的。有些案件在多次上访无果后,经由媒体的报道,会加快案件的进程。但是,也要警惕司法的公正不能让舆论左右。陈满案还让我们看到,从古代的“屈打成招”,到如今的“刑讯逼供”,这样的手段从来就没有停歇。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用刑讯逼供得到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这种做法实在不能令人信服。嫌疑人在受审关押期间的人权得不到最基本的保护,这一点在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亟待解决。中国的司法公正仍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为无数条鲜活生命的无辜逝去而叹息;而对于当事人及他的家庭,可能就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伤痛。惟愿中国的法治社会能够更快地建成,减少冤案的发生。每条生命都应当珍视,每个人的人权都应当得到尊重。【陈满案再审答记者问】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同日,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就该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为答问全文:1、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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