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6日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被害人已死亡,其近亲属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六条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并受被害人实际抚养的非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条侵犯家庭成员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八条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犯罪行为致人损害,雇员与雇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被告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第十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第十一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在逃,刑事责任未确定,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也不能判决确定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指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被告人基于真诚悔罪愿意赔偿,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被告人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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