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第三条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第四条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第五条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第六条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第七条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备事故统计;(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第八条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并统计上报。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作为另外一起事故统计上报。第九条发生事故所致后果特殊、难以直接按照《安全条例》的事故等级标准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等级:(一)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安全条例》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一个伙食单位或者有相同食物来源的多个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但无亡人的,参照解放军《军队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定》明确的下列标准确定事故等级:1、食物中毒患者300人以上,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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