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菲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菲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菲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岩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张乐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张乐奕辩称: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岩因不堪王菲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岩与王菲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岩亲属的电话,得知姜岩的噩耗。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综上,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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