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最具影响力的60件税收大事

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最具影响力的60件税收大事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次就新中国重大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简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2.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在北京召开简述:1949年11月24日~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分别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的税收政策,讨论并研究统一全国税政草拟统一税法、确定税务机构、编制和工作职责以及制定全国性的税收计划。3.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简述:1949年11月28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1950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税务总局成立后,根据形势与任务的变化,机构名称规格及人员编制几经变动,先后为财政部税务组、财政部税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至今为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4.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新中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初步建立简述: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5.政务院公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新中国关税政策正式确立简述:1950年3月7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6.《中央税务公报》创刊简述:1951年1月1日,经财政部批准,税务总局编辑的《中央税务公报》创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为公报题写刊名。1955年7月,《中央税务公报》更名为《人民税务》。200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报》面向社会推出。1988年以后,负责编辑出版税收报刊图书的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相继成立。7.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简述:1952年12月31日,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税制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二、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三、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四、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征收税率不变;筵席、冷食、旅店、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分别规定税率。8.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简述: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发布试行简述: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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