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此复解读《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譬如199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46129起,死亡78067人,伤残222721人,分别比1997年上升13.8%、5.7%和17.1%。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相应增加。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动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二、分歧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中形成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因此,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三、赔偿理由机动车辆被损后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给予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行政法现、规章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和因受伤而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作为财产的直接损失的,而把因交通事故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财产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与行政法规、规章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13日在《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显然,复函所确定的赔偿范围包括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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