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民初字第1160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1607号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勇武,会长。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8号楼2单元611号。法定代表人冯世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石化协会)、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软公司与金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飞、金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龙,被告石化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谢炳光、谢堃、国联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宋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软公司和金药公司起诉称:2004年2月6日,金药公司与国联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国联讯公司委托金药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双方共同经营石化协会网站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经营收入双方5:5分成。2004年2月8日,金药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协议》,约定由科软公司为金药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科软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科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金药公司按照石化协会的要求对该软件系统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2005年7月,二被告突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终止了与金药公司的合作。二被告曾一再言明,不再使用原告开发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不对该软件主张著作权。但二被告正在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正是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而生成的。被告软件的数据结构、数据内容、网页布局、页面表现形式等与“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完全相同。二被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给二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中国化工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5万元;4、连带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23000元、律师费3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石化协会答辩称:石化协会使用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系统是2005年9月用“java”语言开发的,与原告的软件不同;数据库软件是石化协会提供给原告的,原告不具备主张数据库软件著作权的资格。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联讯公司答辩称:国联讯公司与金药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国联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6日,国联讯公司与金药公司签订了《关于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CPCIA.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金药公司为国联讯公司开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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