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型案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2015年9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针对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凸显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界定。自2015年9月1日以来,法院结合实际案情发布4起典型案例,借此解读民间借贷新规定。案例一:借款26万未约定利息到期后拒不偿还新规: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基本案情】2014年1月,任某向朋友郑某借款26.4万元,并约定2015年8月10日偿还,但未约定利息。到期后郑某索要借款未果,遂将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给付26.4万元借款,并支付从8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被告任某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给付原告26.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例解析】此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及逾期利率,旧规中“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已经废止,新规明确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也就是说,千万不要以为借款到期不还也没事,以后你可能要支付比同类银行贷款还要高的逾期利息。案例二:借款10万年利率36%称利息高属违法不还新规:不违背法规年利率超过36%部分无效【基本案情】2014年3月,孙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吴某替其偿还了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后吴某将孙某诉至法院。孙某同意偿还借款10万元,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当按“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判决】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孙某给付吴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案例解析】根据“新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要求还款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与36%之间属自然债务,要看双方的约定情况;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本案中,孙某提出“利息为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属老法条,已经废止,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不算违背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借款人要求退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三:90米房子仅卖10万假签合同实为借款担保新规:按借贷案件审理而非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13年6月,杨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建筑面积87.17平方米,售价10万元。同日,杨某给郑某出具收据,今收到郑某购房现金10万元。2015年9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郑某立即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意见】近90平方米房屋售价仅为10万元,支付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询问,杨某承认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以此约束郑某还钱。由此,法官告知杨某,需变更诉讼请求,将合同纠纷改为民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借贷案件,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审理中。【案例解析】“新规”明确要求“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例四:老板借155万建厂房不还钱公司也成被告新规:法人借钱搞生产公司共同担责【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王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据六份,向杨某借款金额合计为155万元,李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用途为建设王某食品公司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案例解析】“新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新规”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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