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组织法学者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学者建议稿说明《法院组织法》修改课题组(课题组成员:贺卫方张志铭沈国琴高航张薇薇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及司法理念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加强,法院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这也对法院的定位和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现行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是在大量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总结近代以来法院组织制度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充分参考近十多年来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优秀成果,批判借鉴国外法院组织体制的理念与制度,进行整体设计,重新划分章节,对法院设置、内部审判组织、管理制度、经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设计和改革,以使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成为一部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法律。现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说明如下:一、关于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现行法院组织法分为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现行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设计不完整,没有全面体现组织法应予规定的内容,如对独任制、合议庭等审判组织的运行规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法院内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也没有规定,对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也都没有规定。因此,本次修改重新设计了法院组织法的框架结构,将总则仍作为第一章,第二章为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法院的设置及其职权;第三章为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规定了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以及赔偿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第四章为法院的管理制度,主要规定了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第五章为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主要规定了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地位和职权;第六章为法院经费的预算及执行,主要规定了法院经费体制。二、关于“人民法院”的称谓本次修改在法律用语上最显著的变化是将“人民法院”改为“法院”。进行此项修改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为一个法律规范的名称,两次使用“人民”感觉重复,而去掉“人民”,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也并不影响法院的设立原则和性质定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必然是代表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院,不管其前加不加“人民”的修饰语,其人民性都无法否认,第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为参照系,可以看到,国务院前面并没有加“人民”这一定语,但是对于国务院的性质,任务以及职权职责定位并无损害,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宪政体制所决定的,而且符合立法“简洁明了”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关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规定法院组织法应是对法院的设置职权、法院的审判与管理制度以及法院组成人员的地位职权作出规定的基本法律,因此,应当设计符合其要求的法条内容。建议,第一,增加应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内容的条文;第二,删除不属于法院组织法应规定内容的条文。四、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与说明第一章总则,共八条。第一条是“立法宗旨与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惯例,增加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立法宗旨是:1、保障法院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与有效运作;2、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是“法院性质”,现行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建议修改为“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首先调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位置,强调审判权的国家性;其次去掉了“人民法院”前的“人民”二字,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人民”的重复。第三条是“法院管辖”,现行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管辖规定在法院任务中,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建议就法院管辖单列一条进行明确规定,条文设计为:“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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