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贵阳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扣押、管理涉案财物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实施细那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假设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予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罚没款物、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应坚持慎扣的原那么,杜绝滥用扣押、查封、没收、追缴当事人财物等措施。履行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涉案财物的情况。对依法不宜移送或者不能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上缴国库的凭证应当存入侦查卷,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采取扣押等措施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当事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相应处理,并向人民检察院交执行回单。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应当制作《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安机关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暂存、暂扣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决定、裁定或者判决的,除违禁物品、文件以外,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还原持有人。第二十五条案件办理完毕后,未处理、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办案单位保管员在一个月内移交后勤装备部门统一保管。统一保管的财物,十二个月内未收到办案单位处理意见的,由后勤装备部门下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力、;下达催办通知书后半个月内办案单位仍未提出处理意见的,后勤装备部门通报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办案单位办理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案件时,应当在对违法行为人呈报处理的同时一并对涉案财物逐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批准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十七条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在逃,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第二十八条无主财物和被害人不领取的财物,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六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通知和公告应当采取便于证明的方式进行,相关手续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验。财物上缴国库后,如果物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办案单位从财政部门提回并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应当退还价款。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交代以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财物,但因查不到所有人等原因无法认定为赃物的,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侦查终结,涉案财物长期滞留而查不到所有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填写相关文书,履行交接手续。第三十条罚没的物资、收缴的物品、追缴的应上缴国库的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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