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有关地方法规之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执行。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九)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二)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行人的;(四)驾驶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七)驾驶拖拉机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的;(三)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六)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八)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九)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十)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十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十二)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十三)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五)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十六)驾驶机动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十七)不按规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十八)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十九)驾驶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二十)驾驶货运机动车不按规定附载临时作业人员的;(二十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二十三)不让行或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二十四)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二十五)驾驶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逆向行驶作业的;(二十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二十七)不按规定会车的;(二十八)不按规定掉头的;(二十九)不按规定倒车的;(三十)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的;(三十一)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三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三十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十四)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三十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停车察明水情,安全低速通过的;(三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不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三十七)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的;(三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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