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全员能动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全员能动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则第一条全员能动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有利于执行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全过程,依法能动行使职责,实现执行工作的“全员参与、关口前移、协同作战、主动出击”,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第二条在坚持“立审分立”、“审执分立”的前提下,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要树立立审执兼顾观念,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努力构建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应注意及时、全面收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利用。第四条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注重纠纷化解、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第五条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时有效地控制可供执行财产,防范、查处虚假恶意诉讼,有效制裁和遏制规避执行行为。二、立案阶段第六条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诉前调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及时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基础。第七条在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增加执行风险和财产保全提示条款,引导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控制财产。第八条立案部门应当提示原告填写被告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登记表;详细审查案件权利与义务的适格主体,提示当事人列全诉讼主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经审查立案信息,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不予立案,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第九条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应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在本法院有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以便于及时对当事人尚未领取的款物进行控制。第十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或仲裁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和受理,依法作出裁定,并及时移送实施保全,同时应告知当事人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继续保全和逾期不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诉前保全材料,要与立案材料一起随案移送至审判部门。第十一条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尽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第十二条立案部门应将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利于案件审判和执行的相关信息,与立案材料一并及时提供给审判和执行部门。三、审判阶段第十三条审判阶段要牢固树立兼顾执行理念,提高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和自动履行率,为执行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最大限度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第十四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时,应再次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第十五条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对被告财产状况的掌握。对所了解的被告财产线索一律记录在案,随卷移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发现当事人未申请保全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风险,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必要性提示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将提示结果记录在案。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实施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足额提供担保的,可适当降低担保条件或变更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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