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每日一法】《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发生的行政案件。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发生的行政案件。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第三章回避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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