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7年3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审结生效的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网购食品、化妆品、家居等领域,对于提倡理性消费、指导依法维权,具有典型意义。1、杜某诉某生物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基本案情】2015年2月,杜某在某报纸上看到端粒酶产品的推荐广告,称端粒酶具有数十种疗效。杜某于2月5日订购了10盒共计4000元的端粒酶产品。杜某服用了端粒酶后发生严重身体不适,并发现端粒酶既没有生产许可证也没有保健食品标志,给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杜某认为某生物技术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技术公司退还货款4000元及支付赔偿金4万元。【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杜某向某生物技术公司汇款定购产品,杜某与某生物技术公司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杜某服用产品后,并未出现广告中的疗效,且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产品的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济南中院判决:某生物技术公司退还杜某货款4000元,并赔偿杜某40000元。2、王某诉某网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商在明知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仍将“第一品牌”作为商品的广告宣传语,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基本案情】2013年9月2日,王某在某网络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为1399元。王某认为,该网络商城在销售页面中宣传“第一品牌”,导致其产生购买意图,后发现该种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并且涉案电视没有合格证和说明书,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否合格产品。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商城退还购物款1399元,并赔偿4197元。【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王某根据网络商城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网络商城销售涉案商品所使用宣传用语的行为,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济南中院判决:某网络商城退还王某货款1399元,并赔偿王某三倍货款4197元;王某将电视退还某网络商城。3、孙某诉某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电子商务中,购买者主要通过商家的宣传判断产品尺寸与大小,商家对尺寸的描述足以误导购买者的消费选择,使购买者产生误解,从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购买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基本案情】2014年4月3日、4月8日,孙某在某通信公司开办的网上商城购买了手机6部。6部手机屏幕尺寸在网上商城上分别被描述为5.7寸屏、5.7寸屏、5.5寸屏、5寸屏。孙某购买后认为产品实物屏幕均与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传尺寸不符,均小于网站宣传尺寸,商城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通信公司赔偿损失71631元。【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电子商务中,购买者主要通过商家的宣传判断产品尺寸与大小,商家对尺寸的描述足以误导购买者的消费选择。本案中某通信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中使用“寸”代替“英寸”标注手机屏幕尺寸,隐瞒了手机屏幕的真实情况,使购买者产生误解,从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上述情节构成欺诈,某通信公司应按货款的三倍予以赔偿。济南中院判决:某通信公司赔偿孙某三倍货款共计71631元。4、王某诉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销售未经生产许可的食品,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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