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贯穿,模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采纳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嘱托依法举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对等协商根基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其次条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当事人对等自愿;(二)崇敬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遏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承受以下职责:(一)对适合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供给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举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受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概括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谙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第五条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为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举行管理。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参与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性良好、公平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确定沟通协调才能的个人可以申请参与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参与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参与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举本组织中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参与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第七条特邀调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员在入册前和任职期间,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供给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便当当事人查询。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家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设定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入册条件,模范专业领域特邀调解程序。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实时更新名册信息。第十一条对适合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举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嘱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举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第十三条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举行。对于重大、疑难、繁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值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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