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起草说明

关于起草《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进行了补充修改,形成《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就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实施十年来,该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和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一是允许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二是提高了审核录入效率。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审核录入效率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三是明确了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征求意见稿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可以公告送达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权利等,并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五是规定了直接处罚制度。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违法行为信息、通知在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可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由于交通技术监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机动车名下。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名下。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三、修改方式本次修改拟采用规章修正方式进行修改,修改决定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原规则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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