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方法,根据我区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第三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六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七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八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第九条《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十二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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